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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据核实 依法为民公证

作者: 转载自:其他 点击数:155  录入时间:2017/12/27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某地公证处依法处理了一起当事人隐瞒情况进行公证的案件。

  当天家住某地的王某来到公证处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其称,丈夫刘某已经于2012年因病去世,经过他们夫妻的共同奋斗,现在某市拥有五套住房、一间商业房,现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且六处房屋都由自己一人继承。经过咨询后,她向本处提供了其身份证明、其夫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继承关系证明、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和办理办证程序,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相关后果,要求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随即,该处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走访、调查。公证员重点针对其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加强了核实力度,通过了解其住所地社区的群众以及到档案局、派出所查询,了解到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上所载的死者刘某的母亲多年前死亡纯属造假,其母仍健在。

  随后,公证员再次询问申请人王某,对方自知错误,承认公证员核实的情况属实。当公证员再次给申请人讲到,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刘某的遗产其母享依法有继承权。并对当事人故意编造、隐瞒事实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向其宣讲了我国《继承法》、《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指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他继承权人作出明确放弃的声明后,才能独自一人享有全部遗产。希望当事人和死者母亲协商后,手续齐全后方能办理公证。当事人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回去后一定和母亲协商好后,在来办理相关手续。

  公证员严格按照办证程序,认真负责了解事情的真相,寻出了房产的全部继承人,保护了其应有权利,得到了老人的赞许。

 

(文字撰稿: 图片摄影: 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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