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 2018-01-12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 2018-01-05河源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公布权责清单的公示
- 2017-12-29关于河源市东江公证处更名为河源市河源公证处的公告
- 2017-12-20河源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
- 2017-12-18河源市司法局对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评审结果公示
政务五公开
便民信息
查看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www.365365.com>> 社区矫正>>工作动态>> 正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试点,并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确立。未成年犯因具有可塑性强等特点,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但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应引起重视。
存在的问题
制度上存在“空白点”。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有多项专门立法,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审判、执行等领域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分、专门对待。然而在社区矫正阶段,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中的有关规定,均未将未成年人单独列出,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20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公开意见稿)》也仅以其中一个条文的形式,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矫正方法、矫正内容、矫正人员上,未成年人目前仍然与成年犯区别不大,难以适应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
实践中存在“漏点”。目前的社区矫正仅对五类非监禁服刑人员适用,即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但实践中,从“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出发,存在着不少尚未进入到审判阶段即被司法机关作出轻缓化处理的未成年人。以包河区院为例,2014-2016年间,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为47%,不诉率为12%,且这两个数字还在逐年上升。这部分未成年人未被羁押或定罪处罚,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仍然可能存在偏差,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教育仍然必要。
执行上存在“断点”。实践中,涉罪的未成年人常常是“三无”人员,即无固定居所、无监护人、无经济来源,这部分未成年人因监管条件差,往往比成年罪犯更难获得减刑、假释等轻缓化处理。同时,即使是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覆盖比例也并不高,2014-2016年间,包河区院依法提起公诉的 606名涉罪未成年人中,被处缓刑的有173人,被判处管制的有6人,但只有22人纳入了社区矫正系统。
管理中存在“弱点”。目前,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具体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基层司法所,人员、经费配备有限,且职责较为繁杂。同时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协助的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机制也尚未建立,使得矫正力量较为薄弱,难以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区分其个性特征、犯罪性质、求学或就业意向等,制定个性化的矫正项目,矫正效果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有限,不能满足矫正对象的流动需要,也就难以保障矫正方案贯彻实施的连续性。
监督上存在“难点”。近年间,检察机关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在不断向案前、案后延伸,但在刑罚执行阶段,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刑事执行部门承担,在办案人员、案件信息等方面,与诉讼环节的接续性不够强,且基层办案人员兼职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较为普遍,无法形成较强的工作合力。同时,未成年人工作、生活状态变动相对频繁,流动性较大,更容易出现交付和执行脱节、变更居住地不通知矫正机关等情况,在尚未实现矫正对象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全面地将监管对象列入监督对象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
对策建议
制定专门规范。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原则、机构和人员要求、矫正的方式方法以及矫正对象权益保障等进行系统规定,并适应考虑拓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将司法实践中虽被采取了非羁押措施,但仍需要进一步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框架中,以强化社区矫正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教育的作用。
创新矫正机制。在公、检、法等相关司法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巩固和完善的情况下,加强社区矫正管理的专业化建设,实现矫正制度、矫正机构、矫正人员的专门化。同时,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加强未成年矫正对象思想教育、心理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其谋生能力,更好融入社会。
整合社会力量。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在明确公、检、法、司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区力量,开展矫正评估分类、心理测评矫治、职业技能培训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同时可探索将司法机关建立的合适成年人等专业队伍,在企业、社区等地设立的各类帮教基地、观护基地等引入到社区矫正系统中来,充分拓展发挥其职能作用,为未成年犯矫正营造全方位、多层面的矫正环境。
推行信息共享。一方面,可考虑在一定区划范围内建立涉案未成年人帮教管理信息平台,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街道、社区、团委等社会管理部门纳入其中,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强化多部门联动,实现涉案未成年人性格、家庭、社会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分享机制。另一方面,可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的衔接流程,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管控。
强化执行监督。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监督机制,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设立专门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在此过程中,可充分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工作优势和职能作用,由检察室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具体实施或配合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保证检察机关全面掌握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底数及脱管、漏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落实到位。
(文字撰稿: 图片摄影: 编辑:市局社矫科)